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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城区审计局关于修改《惠城区审计局关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的决定


惠城审〔2022〕10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直各单位:

  经区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对《惠城区审计局关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惠城审〔2021〕8号)作如下修改:

  一、删除第十六条:“本办法第十条(一)、(二)、(三)款所述的政府投资项目,其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在制作招标文件及签订合同、协议时,应当明确约定须经惠城区审计局审计后方可办理工程结算或竣工决算,并按合同总金额的20%比例保留待结价款,保留的待结价款在竣工结算审计后方可支付等条款。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未经惠城区审计局竣工结算审计的,建设单位不得支付保留的待结价款;属财政资金安排的政府投资项目,惠城区财政局不予安排资金拨付。”;

  二、修改第二十八条:“惠城区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应当作为有关部门复核竣工结算、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修改为“惠城区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复核竣工结算、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参考依据。”。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修订后的《惠城区审计局关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见附件。


  附件:惠城区审计局关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惠城区审计局

2022年3月18日


附件:


惠城区审计局关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规范政府投资行为,提高政府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审计署令第8号)、《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印发〈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惠城府〔2020〕42号)和本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使用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的基建投资资金、政府性基金预算安排的建设资金、政府依法举债取得的建设资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政府性质资金等)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包括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

  第三条 惠城区审计局是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的主管部门,依法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参与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代建、咨询服务等单位与该项目有关的财政、财务收支,应当接受惠城区审计局的审计监督。

  第四条 惠城区审计局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发现的重大情况应当及时向区委、区政府及上级审计机关报告。

  第五条 惠城区审计局开展政府投资项目所必需的审计经费,由区政府予以保障,列入财政预算。

  第六条 区级有关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惠城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监督。惠城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保守秘密,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准则。

  第七条 惠城区审计局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聘请具备法定资格的专业人员参与政府投资项目审计。

  第八条  聘请的社会中介机构人员或者专业技术人员中,与审计事项有经济利益关系、与被审计单位负责人或者有关主管人员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二章 审计计划与内容

  第九条 惠城区审计局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实施情况,将其纳入年度审计计划,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审计。未列入年度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惠城区审计局可根据需要按规定程序调整计划后实施审计。

  第十条  以下政府投资项目应列入年度审计计划:

  (一)对总投资3000万元及以上或者惠城区政府投资项目联席会议建议跟踪审计的项目;

  (二)项目立项或区财政部门审核结算定案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三) 惠城区重点建设项目;

  (四)上级审计机关安排的项目;

  (五)区委、区政府交办的项目;

  (六)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基础设施项目;

  (七)其他须审计的项目。

  第十一条 惠城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的总预算或概算的执行情况、年度预算的执行情况和年度决算、单项工程结算、项目竣工决算和投资绩效情况依法实施审计监督,主要审计以下内容:

  (一)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

  (二)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管理情况;

  (四)有关政策措施执行和规划实施情况;

  (五)工程质量情况;

  (六)设备、物资和材料采购情况;

  (七)工程造价情况;

  (八)投资绩效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内容。

  第十二条 惠城区审计局应当重点关注政府投资项目中增加投资额超过原核定概算10%及以上或者项目结算超过开工建设前批准的预算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并注重揭示以下问题:

  (一)涉嫌虚假招标、围标串标、违法转分包及利益输送等问题;

  (二)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虚假变更套取资金等问题;

  (三)搞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致使国家、集体或者群众财产和利益遭受较大损失等问题;

  (四)其他违纪违规违法问题。

第三章 审计权限和程序

  第十三条 惠城区审计局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时,可以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要求被审计单位提供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

  (二)检查被审计单位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的资料和电子数据;

  (三)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时,有权对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与项目相关的报告进行核查;

  (四)就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审计证明材料;

  (五)查询被审计单位在金融机构的账户或被审计单位以个人名义在金融机构的存款;

  (六)制止被审计单位正在进行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

  (七)通知财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暂停拨付与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直接有关的款项;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惠城区审计局可以采取下列方式方法获取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观察、询问、分析、外部调查、重新计算、复制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通过无人机、卫星遥感、地质雷达等技术对政府投资项目实体进行检测获取证据;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取证方式方法。

  第十五条 惠城区审计局和审计人员要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参与各类与审计法定职责无关的、可能影响依法独立进行审计监督的议事协调机构或工作。

  第十六条  惠城区发展和改革局、惠城区财政局、惠城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部门(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在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实施过程中,将立项审批、年度投资计划、合同签订、开工批准文件、项目实施进度、资金拨付、竣工验收等文件资料及其他建设和管理工程中的重大事项及时抄送惠城区审计局,保障惠城区审计局及时获取项目审计数据、信息。

  第十七条 惠城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完成工程结算并由惠城区财政局完成审核;开展跟踪审计,审计前该项目应已明确建设单位、资金来源并已取得项目立项批复。

  第十八条 惠城区审计局有权要求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提供下列资料(包括文档资料、电子数据和视听资料):

  (一)立项批复、概算批复、规划许可、建设用地许可等审批或者许可类文件;

  (二)前期勘察、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概(预)算审查、咨询、科研、竣工图纸等成果类文件;

  (三)招投标资料、合同文件等;

  (四)项目建设过程中涉及工程造价和项目管理的有关资料,包括设计变更、图纸会审记录、施工组织设计、现场签证、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工程竣工图纸、竣工验收报告、监理日志、有关会议纪要等;

  (五)与项目建设有关的财务会计资料;

  (六)项目结算资料,包括工程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有关计价文件以及计价依据等;

  (七)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出具的检查结论;

  (八)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资料。

  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应当及时、准确、全面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不得拒绝、阻碍审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被审计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审计调查对象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十九条  惠城区审计局应根据审计计划确定的审计项目组成审计组,于实施审计3日前将审计通知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同时告知建设项目主管部门。除跟踪审计外,组织实施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大型项目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可适当延长审计期限,确需延长审计期限时,应当按规定报批,最长不得超过1年,并应当及时将延长理由等情况告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条 惠城区审计局在对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过程中,可以利用有关部门、单位有效的审核或者审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惠城区审计局对有关事实认定的证据材料,应当送相关单位或者人员进行核实及确认。有关单位或者人员应当于证据材料送达之日起3日内反馈意见并签名或者盖章。

  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但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证据材料仍然有效,审计人员应当注明。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向惠城区审计局提交审计报告前,应当征求被审计单位的意见。被审计单位应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第四章  审计结果和执行

  第二十三条惠城区审计局对政府投资项目实施审计,应当依法出具审计结论,对认定被审计单位多计工程价款以及其他违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规定的行为,应当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依法作出处理、处罚;对审计发现的需要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违法违纪案件线索,应当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等有权机关处理;对不属于审计管辖范围内的、应当依法由其他部门纠正、处理处罚的事项,应当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二十四条 审计发现与项目有关的部门或者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超越审批权限审批政府投资项目;

  (二)对不符合规定的政府投资项目予以批准;

  (三)未按照规定核定或者调整政府投资项目的投资概算;

  (四)为不符合规定的项目安排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五)违法违规举借债务筹措政府投资资金;

  (六)未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办理政府投资资金拨付;

  (七)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情形;

  (八)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二十五条 审计发现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向有关部门建议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部门依纪依法处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第二十六条惠城区审计局应当将年度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情况纳入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并受区政府委托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报告。

  第二十七条 惠城区审计局出具的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结论性文书可以作为有关部门复核竣工结算、批准竣工财务决算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八条  惠城区审计局依法作出的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及其他与建设项目相关的单位应当认真执行,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惠城区审计局。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审计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依纪依法追究纪律责任和法律责任:

  (一)明知与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而不主动回避,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泄露国家秘密或者被审计单位商业秘密的;

  (三)索贿、受贿或者接受不正当利益的;

  (四)隐瞒被审计单位违纪违法行为的;

  (五)其他违纪违法情形。

  第三十条被审计单位或者审计调查对象拒绝、阻碍、拖延提供与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真实、不完整,或者拒绝、阻碍检查的,由惠城区审计局责令改正,可以通报批评,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惠城区审计局聘请参加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的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惠城区审计局应当停止其承担的工作、追究违约责任、移送有关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惠城区审计局采取定期评价等方式,依法监督社会中介机构或者人员组织或参与审计的区属政府投资项目审计质量。发现审计质量存在问题的,应当予以纠正或者重新组织审计。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惠城区审计局对区属国有企事业单位、社团投资项目的审计,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国有资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导地位的企业投资的建设项目,使用由政府部门管理的国外援助、贷款资金或者社会捐赠资金投资的建设项目,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惠城区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1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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