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议参照“公告编号+证券简称+公告名称”的形式进行命名,见下图。便于区分需要审核的公告和备查文件。

2、简要信息表列明本次需要披露的全部公告,及对应的插件名。建议公告名与简要表中的报告名称保持一致,以简要表中的报告名称为准。错误示例:流程中文件包括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及法律意见书。但简要表里只列出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法律意见书是否披露?

3、建议企业使用股转官方编制工具编辑公告文件,尤其是涉及董监高变动的公告。3) 如果提示“您打开的是Word报告,是否启动“NEEQ官方编制工具”进行编制”(如下图),那么初步判断是用的官方编制工具。如果没有上述提示的话,则很可能不是用官方工具编制的。
1、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治理规则》(以下简称“治理规则”)第九条: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在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法》规定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情形的,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大会的,挂牌公司应当及时告知主办券商,并披露公告说明原因。”提示:年度股东大会应在630前召开完毕。截至目前我司督导的挂牌公司,除退市公司外仍有2家企业未召开年度股东大会。《公司法》第一百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规则》(以下简称“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二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二十日前或者临时股东大会召开十五日前,以临时报告方式向股东发出股东大会通知。提示:会议通知日与召开日至少相隔20日/15日,以自然日计算。《治理规则》第十二条:股东大会通知中应当列明会议时间、地点,并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不得多于7个交易日,且应当晚于公告的披露时间。股权登记日一旦确定,不得变更。《治理规则》第十四条:股东大会通知发出后,无正当理由不得延期或者取消,股东大会通知中列明的提案不得取消。确需延期或者取消的,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原定召开日前至少2个交易日公告,并详细说明原因。提示:①股权登记日应不多于T-7日,建议为T-3日~T-7日,且一经确定,不得变更。③如延期,新的股东大会召开日应与原股权登记日间隔不超过7日。④如取消,新的通知中可重新确定股权登记日,但仍需遵循:通知日至开会日间隔不超15天,股权登记日与开会间隔不多于7天。《治理规则》第十五条: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应当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单独计票事项的,应当提供网络投票方式。②需提供网络投票的情况:精选层;股东人数超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审议单独计票事项。《治理规则》第二十六条:精选层挂牌公司以及股东人数超过200人的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股东大会审议下列影响中小股东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对中小股东的表决情况应当单独计票并披露:(三)关联交易、对外担保(不含对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等;(五)公开发行股票、申请股票在其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5、《治理规则》第二十七条: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由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秘或高管)负责。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召集人或者其代表、会议主持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并保证会议记录真实、准确、完整。会议记录应当与现场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和代理出席的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方式有效表决资料一并保存。提示:①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签字人员为:出席的董事、信披负责人、召集人或其代表、主持人(一般为董事长);签字人员也可为出席的股东。③会议记录、股东签名册、授权委托书、网络及其他有效表决资料作为备查文件与会议决议公告一并提交至流程中。《治理规则》第二十九条:精选层挂牌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应当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和结果等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召开年度股东大会以及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的,应当聘请律师按照前款规定出具法律意见书。《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三条:挂牌公司在股东大会上不得披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会议结束后应当及时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公告。挂牌公司按照规定聘请律师对股东大会的会议情况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应当在股东大会决议公告中披露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提示:①股东大会聘请律师的情形:1)精选层公司,每次股东会均应聘请;2)创新层/基础层公司,年度股东会、及提供网络投票的临时股东会(即超②股东大会决议中应披露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实际操作中,法律意见书与股东大会决议一并披露。《治理规则》第三十四条: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董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足够的决策材料。提示:①定期会议:审议年报、半年报时召开,提前10日通知。③董事会决议公告模板中有一项为“发出董事会会议通知的时间和方式”,因此督导员在审核企业公告时,应对照此条要求看下通知时间是否提前10日,或是否符合章程规定。《治理规则》第三十六条:精选层、创新层挂牌公司应当设董事会秘书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应当取得全国股转系统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负责信息披露事务、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投资者关系管理、股东资料管理等工作。基础层挂牌公司未设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指定一名高级管理人员作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负责上述事宜,全国股转公司参照董事会秘书的有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应当列席公司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空缺期间,挂牌公司应当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并在三个月内确定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人选。公司指定代行人员之前,由董事长代行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职责。《治理规则》第三十七条: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董事、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和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提示:①精选层、创新层公司应设董秘,担任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且应取得股转董秘资格证书。②基础层公司,可以不设董秘,但应指定一名高管为信息披露事务负责人。③信披负责人应列席董事会、股东会,可以应监事会要求列席监事会。④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⑤董事会会议记录签字人:出席董事、信披负责人、记录人。并将签字版会议记录/决议、书面委托书等文件作为备查文件一并提交到流程中。⑥信披负责人空缺期间,应指定董事或高管代行,指定前由董事长代行。在空缺后的三个月内确定信披负责人人选。《治理规则》第四十三条: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临时会议可以根据监事的提议召开。监事会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发出会议通知。监事会会议议题应当事先拟定,并提供相应的决策材料。《治理规则》第四十四条:监事会可以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内部及外部审计人员等列席监事会会议,回答所关注的问题。《治理规则》第四十五条: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出席会议的监事、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监事会会议记录应当妥善保存。提示:①定期会议: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对应两次定期报告。临时会议:根据监事提议或章程约定。②通知时间:定期会议、临时的通知时间均按照章程规定。③列席人员:董事、高管、内外部审计人员可以应邀列席。④签字人员:出席监事、记录人。会议记录/会议决议作为备查文件一并提交至流程中审查。《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条:挂牌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董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包括所有提案均被否决的董事会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董事会决议涉及须经股东大会表决事项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并在公告中简要说明议案内容。董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信息披露规则》第三十一条:挂牌公司召开监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将经参会监事签字确认的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监事会决议涉及本规则规定的应当披露的重大信息,公司应当在会议结束后及时披露监事会决议公告和相关公告。提示:①董事会/监事会结束后,应将经参会董事/监事签字确认的会议决议向主办券商报备。②董事会、监事会审议重大信息时,除披露会议决议以外,还应披露相关公告(关联交易、董监高任免、公司信息变更、章程变更等)。总的来说,披露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会决议的时候,除提交决议公告外,应一并提交相关议案公告、签字版(参会董事/监事、信披负责人及其他)决议、签字版会议记录、授权委托书及其他备查文件。《治理规则》第四十七条:挂牌公司应当在公司章程中明确,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挂牌公司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一)《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四十八条,明确规定了董监高的禁止任职情形及任职期间的禁止行为)(二)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相对禁止条件)(三)被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相对禁止条件)财务负责人作为高级管理人员,除符合前款规定外,还应当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或者具有会计专业知识背景并从事会计工作三年以上。(注意核对财务负责人的履历)《治理规则》第四十九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挂牌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并提示相关风险:(一)最近三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二)最近三年内受到全国股转公司或者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提示:以上三种非禁止情形。但挂牌公司应解释其原因,并提示相关风险。《治理规则》第五十一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辞职应当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不得通过辞职等方式规避其应当承担的职责。除下列情形外,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辞职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时生效:(一)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二)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人数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三)董事会秘书辞职未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未披露。在上述情形下,辞职报告应当在下任董事、监事填补因其辞职产生的空缺,或者董事会秘书完成工作移交且相关公告披露后方能生效。在辞职报告尚未生效之前,拟辞职董事、监事或者董事会秘书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发生上述情形的,公司应当在2个月内完成董事、监事补选。①董监高辞职应提交书面辞职报告,作为备查文件传至流程;②一般情况下,自辞职报告送达董事会/监事会时生效;即辞职公告中,此种情况的生效条件应写为指定日期(报告送达日)。③如果董事/监事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低于法定人数(5人/3人),则生效条件为股东大会选举新的董事/监事时。④职工代表监事辞职,导致职工代表监事少于监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一,则生效条件为职工代表大会选举新的职工代表监事时。⑤董秘辞职,但未完成工作交接且相关公告未披露的,则生效条件应为完成工作交接且公告披露。《治理规则》第五十二条:挂牌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本规则第四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自事实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离职。提示:应当离职:出现不得担任董监高情形(绝对禁止、相对禁止),应主动报告并在1个月内离职。《治理规则》第五十三条:挂牌公司应当在挂牌时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职业经历和持有公司股票的情况。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化,公司应当自相关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内将最新资料向全国股转公司报备。《治理规则》第五十四条: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挂牌时签署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签署上述承诺书并报备。提示:①涉及新任高管,应在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披露变动公告,一并提交董监高报备表和高管承诺书。②涉及新任董事/监事,应在董事会/监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2个交易日披露变动公告,一并提交董监高报备表。并在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任命后2个交易日内,提交股东大会决议或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及董事/监事承诺书。1、需要提供新任董监高的身份证号,建议列在文件名中。即文件命名为“董监高报备表+姓名+身份证号”。2、履职时间应填具体的日期。起止履职时间格式为:YYYY-MM-DD。“至今”写为9999-12-31。示例图:

3、报备表的格式不能变。尤其是填写主要工作内容和业绩时,注意是合并单元格。4、董监高变动公告应使用股转官方编制软件编辑。不同的董监高公告(换
届/任免/辞职/离职)对应不同的公告模板,每个模板有不同的选项模块(任命、免职等)。根据实际情况选择。5、选择生效条件时,可以填写具体日期的(如高管、董事会主席、监事会主席的任命,因为是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决定的,所以在披露变动公告时可以确定具体的任命日期),应填具体日期,且无错别字才可报备成功。

《证券法》第四十四条: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以及有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除外。前款所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提示:①主体范围: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及其配偶、子女、父母。②严格按照短线交易的定义框定交易行为,只要出现买入后六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内又买入,就构成短线交易。如下图,即使股东此次将收益返还至公司,后续如果在2021年8月26日前继续买入的话,仍构成短线交易。

③如果六个月内出现多笔买入卖出交易,收益从严计算,即按照短线交易期间“(卖出最高价-买入最低价)*对应股数”计算。下图中的短线交易涉及的收益为:(6-3)*100=300元。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业务规则(试行)》第2.8条规定:“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挂牌前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分三批解除转让限制,每批解除转让限制的数量均为其挂牌前所持股票的三分之一,解除转让限制的时间分别为挂牌之日、挂牌期满一年和两年。挂牌前十二个月以内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股票进行过转让的该股票的管理按照前款规定执行,主办券商为开展做市业务取得的做市初始库存股票除外。因司法裁决、继承等原因导致有限售期的股票持有人发生变更的,后续持有人应继续执行股票限售规定。”①董监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不得超过其持有的25,因此新任董监高以其受聘时所持有股票总额的75为法定限售数额。聘任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申请。②董监高因定向发行、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可转债转股、权益分派,或通过转让系统买入等原因新增股票的,应对新增股票数额的75进行限售。新增股票后3个转让日内申请。③董监高离职后半年内,其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均不得转让。离职生效后2个转让日内申请。申请限售数额=所持本公司所有股份-离职前已限售股份数。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度末最后一个转让日登记在其名下的本公司股票总额的25为法定可转让数额;同时,将法定可转让数额内所含的其它限售条件股票数额扣除,作为实际可转让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减去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股票数额为当年可申请解限售股票数额。即:当年法定可转让数额=上年末最后一个转让日持有的股数*25;实际可转让数额=法定可转让数额-其他限售条件股数(如收购后锁12个月等限制条件)当年可申请解限售数额=实际可转让数额-上一年度内实际可转让但未转让数额即:当年申请流通(解限售)的股数=当年应流通的股数-已流通的股数挂牌公司向主办券商提交申请材料→主办券商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通过日常业务系统填报股票限售/解除限售明细信息,并将挂牌公司申请材料作为附件,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备案→全国股转公司对限售、解除限售申请进行备案确认后向中国结算发送明细数据→在业务流转至中国结算时,主办券商督促挂牌公司及时向中国结算申请办理股票限售或解除限售登记→(办理解除限售业务的)挂牌公司应当在中国结算审核通过后,编制股票解除限售公告,最晚于解除限售生效前三个交易日披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