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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会计(2017)中规定,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的,才能运用套期会计(2017)规定的套期会计方法进行处理:一是套期关系仅由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组成。二是在套期开始时,企业正式指定了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了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三是套期关系符合套期有效性要求。本文将详细解析运用套期会计方法的三个条件。
企业进行经济上的套期业务,首先要确定相关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只有符合套期会计(2017)中规定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才符合套期会计方法的条件。
套期工具,是指企业为进行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预期可抵销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金融工具。具体包括以下两类: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衍生工具。衍生工具通常可以作为套期工具。衍生工具包括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以及具有远期合同、期货合同、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一种以上特征的工具等。例如,某企业为规避库存铜价格下跌的风险,可以卖出一定数量铜期货合同。其中,铜期货合同即是套期工具。但是,衍生工具无法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风险的,不能作为套期工具。企业的净签出期权(包括企业单独卖出期权或者买入期权的同时卖出期权,但组合的结果为卖出期权的)就不能作为套期工具,因为该期权的潜在损失可能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套期工具的潜在损失和被套期项目的潜在利得不对等,从而不能有效地对冲被套期项目的风险。与此不同的是,购入净期权的一方可能承担的损失最多就是期权费,而可能拥有的利得通常等于或大大超过被套期项目的潜在损失,因此净购入期权的一方可以将购入的期权作为套期工具。
例如,2004年某企业衍生品巨亏案,原因在于卖出了大量的看涨期权。看涨期权赋予期权合约的买方,以约定的价格在规定的时间里买入合约中标明的资产,比如石油。当买方要求执行这一权利时,期权的卖方有义务按照约定的价格卖出标的资产。简单地说,如该企业向A公司以每份1美元的价格出售1 000份石油看涨期权,这样就可以获得1 000美元的现金;假设期权行权价格是每桶40美元,期权买方A公司就可以在期权到期时,即以每桶40美元的价格购买石油,但如果当时市场价格是60美元,该企业就得蒙受每桶20美元的损失,共计2万美元。随着油价的不断攀升,该企业蒙受的损失越来越大,没有及时止损平仓,反而不断追加保证金,期望油价稳定后到期行权,但随着油价不断上涨,最终导致强制平仓。此案中,该企业所卖出的看涨期权不属于套期会计(2017)中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该项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为套期会计(2017)此次修订新增的一类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例如,某公司持有1年期的票据,其收益率与黄金价格指数挂钩,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同时,甲公司签订了一项1年后购买黄金的合同(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以满足生产需要。一年以后,一个买入一个卖出,可以作一个套期。在这个例子中,票据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非衍生金融资产,可以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的价格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此外,并非所有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均为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2017)规定,企业可以将一项金融资产、一项金融负债或者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组合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即公允价值选择权)。该指定一经作出,不得撤销。指定的条件为该指定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或者企业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如果企业想将因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而被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应当对其进行评估,如果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的条件是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此时再将其指定为套期工具,有可能再次产生已通过运用公允价值选择权消除的会计错配。例如,企业为了消除会计错配将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因为与该金融资产对应的负债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若企业再将该金融资产指定为符合条件的套期工具,以抵销被套期项目的风险,此时,虽然该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可能不再能够抵销被套期项目的风险。
3.外汇风险套期的套期工具。对于外汇风险套期,企业还可以将非衍生金融资产或非衍生金融负债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例如,境内某企业可以将持有的以美元计价的债券的外汇风险成分指定为套期工具,对预期购买交易的外汇风险成分进行套期。
被套期项目,是指使企业面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风险,且被指定为被套期对象的、能够可靠计量的项目。企业可以将下列单个项目、项目组合或其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一是已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资产或负债。例如,企业拟对外出售的存货、已确认的美元贷款形成的负债等。二是尚未在资产负债表中确认的确定承诺。三是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四是境外经营净投资。以下将对部分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作一些具体说明:
1.确定承诺和预期交易。确定承诺,是指在未来某特定日期或期间,以约定价格交换特定数量资源、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例如,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项购买合同,约定6个月后,甲公司和乙公司按照约定的价格交货,也就是说甲公司和乙公司达成了一项确定承诺。判断是不是确定承诺的一个重要因素就是看有没有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预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诺但预期会发生的交易。预期交易与确定承诺最大的区别就是,预期交易没有合同,也没有法律约束力。例如,甲公司预期将在6个月以后购买200吨的焦炭用于生产需要。这就是一个预期交易,仅仅是企业为日常经营所做的计划安排,没有任何法律约束力。但是,企业合并交易中,与购买另一个企业的确定承诺(不包括外汇风险成分),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
对于预期交易,套期会计(2017)中特别指明为“极可能发生的”。因为如果预期交易发生的可能性不大而对该预期交易进行套期,一方面,在经济上的意义不大,对一个发生可能性不大的交易进行套期不符合常理;另一方面,在会计上,如果对一个发生可能性不大的交易使用套期会计方法,企业可能有滥用套期会计方法的嫌疑。实务中,预期交易是否极可能发生,需要基于可观察的事实和相关因素进行判断,例如,类似交易之前是否发生以及发生的频率、为完成某项交易而必须的准备资源(否则会造成经营损失)等。
2.项目组成部分。套期保值(2006)只允许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作为合格的被套期项目,例如,企业可以将在市场上购买的公司债利率风险中可辨认且可单独计量的部分(如无风险利率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而不能将非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套期会计(2017)不仅允许金融项目的组成部分作为合格的被套期项目,也允许将非金融资产的组成部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套期会计(2017)规定的项目组成部分是指小于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部分,它仅反映其所属项目整体面临的某些风险,或仅反映一定程度的风险(例如对某项目的一定比例进行指定时)。项目的组成部分有三种情况:
(1)项目的风险成分。在企业风险管理实务中,企业往往不是为了对被套期项目整体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进行套期,而是对特定风险成分进行套期。例如,企业生产一个铝制品,生产过程中要使用到铝,对这个铝制品进行定价的时候,参考的要素之一就是伦敦金属交易所标准等级的铝的价格,价格组成中还有少量的其他金属,以及生产过程中的费用、一定的利润率。如果企业希望签订铝的期货合约来对铝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套期保值(2006)规定必须对项目整体进行套期,而套期会计(2017)允许企业只对其中铝的价格成分部分进行套期,只要这个成分能够单独辨认并可靠计量。值得关注的是,根据在特定市场环境下的评估,在将风险成分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该风险成分应当能够单独识别并可靠计量。
(2)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在企业风险管理活动中,有时会对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进行套期。例如,企业有一笔期限为10年、年利率8%、按年付息的长期银行借款,企业出于风险管理需要,对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前5年应支付利息进行套期。该笔借款所产生的前5年应支付利息即为一项或多项选定的合同现金流量,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3)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项目名义金额的组成部分,是指项目整体金额或数量的特定部分,其可以是项目整体的一定比例部分,也可以是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部分。例如,某项存货的50%或者某项贷款合同现金流量的50%,均为项目整体的一部分。金额为1亿元的确定承诺的最后8 000万元部分、某企业某月购入的前100桶原油或者名义金额为1亿元的固定利率债券的底层2 000万元部分,均为项目整体的某一层级。
3.汇总风险敞口。套期会计(2017)允许将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汇总风险敞口,是指一项符合被套期项目条件的风险敞口和一项衍生工具的组合。当企业面临多重风险的时候,使用汇总风险敞口作为被套期项目,能够同时管理多项风险。例如,某企业预计在未来12个月内采购铜。考虑到市场上的铜价处于波动之中,且交易以美元计价,该企业采用铜期货合约对铜价波动风险进行套期。然而,企业仍然面临外汇风险,为此企业同时签订了一项外汇远期合约,对外汇风险进行套期。则企业可以将外汇远期合约指定为套期工具,将铜期货合约和铜采购项目的组合,也就是汇总风险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预计在未来极可能发生的铜采购业务和铜期货合约的组合可认为是一项12个月后固定金额的美元外汇风险敞口,即汇总风险敞口)。套期会计(2017)及其指南规定,在指定此类被套期项目时,应当评估该汇总风险敞口是否是由风险敞口与衍生工具相结合,从而产生了不同于该风险敞口的另一个风险敞口,并将其作为针对某项(或几项)特定风险的一个风险敞口进行管理。在此情况下,企业可基于该汇总风险敞口指定被套期项目。
4.项目组合。一组风险相互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净敞口,一组风险不存在抵销的项目形成风险总敞口。套期保值(2006)允许符合条件的项目以组合形式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但是有严格条件,即要求组合内各单项项目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与该组合由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基本成比例,即不允许形成风险净敞口。套期会计(2017)中取消了此限定条件,只要企业出于风险管理目的对一组项目进行管理、并且组合中的每一个项目单独都属于符合条件的被套期项目时就可以将组合整体指定为一个被套期项目。对于风险净敞口,只有当企业处于风险管理目的以净额为基础进行套期时,风险净敞口可以被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例如,某境内企业将在未来6个月内实现销售收入100万美元,并将在未来6个月内发生采购支出90万美元,假设出于风险管理目的,该销售和采购以组合为基础进行集中管理,则企业可以将包含了100万美元销售和90万美元采购的项目组合(风险净敞口)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值得关注的是,对企业将形成风险净敞口的一组项目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应当将构成该净敞口的所有项目的项目组合整体指定为被套期项目,不应当将不明确的净敞口抽象金额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如上述例子中,不能将销售收入100万美元与采购支出90万美元的差额10万元作为被套期项目,而应当对形成该被套期净头寸的购买总额和销售总额进行指定。
此外,企业根据其风险管理目标,在满足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也可以将一组项目的一定比例或某一层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
1.通常情况下,企业可以对套期工具进行整体指定。此外,企业可以将套期工具的一定比例,例如名义金额的50%,指定为套期工具,但不可以将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内某一时段的公允价值变动部分指定为套期工具。但是,对于期权,企业可以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和时间价值分开,只将期权的内在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远期合同,企业可以将远期合同的远期要素和即期要素分开,只将即期要素的价值变动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包含外汇基差的金融工具,企业可以将金融工具的外汇基差单独分拆,只将排除外汇基差后的金融工具指定为套期工具。
2.企业通常将单项套期工具指定为对一种风险进行套期。但是,如果对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的不同风险敞口之间有具体指定关系,则一项套期工具可以被指定为对一种以上的风险进行套期。例如,企业可以指定交叉货币利率互换合同为套期工具,同时对被套期项目的利率风险和外汇风险进行套期。
3.采用权益法核算的股权投资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原因在于:权益法下,投资方只是将其在联营企业或合营企业中的损益份额确认为当期损益,而不确认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与之相类似,对纳入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投资也不能作为被套期项目,但对境外经营净投资可以作为被套期项目,因为相关的套期指定针对的是外汇风险,而非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
境外经营净投资包括境外经营及实质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境外经营可以是企业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在境内的子公司、合营安排、联营企业或分支机构,采用不同于企业记账本位币的,也视同境外经营。企业既无计划也无可能在可预见的未来会计期间结算的长期外币货币性应收项目(含贷款),应当视同实质构成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币货币性项目的组成部分。套期会计(2017)中将境外经营净投资指定为被套期项目时,是对境外经营净投资的外汇风险敞口进行套期。
4.运用套期会计时,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之间交易形成的资产、负债、尚未确认的确定承诺或极可能发生的预期交易才能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在合并财务报表层面,只有与企业集团之外的对手方签订的合同才能被指定为套期工具。对于同一企业集团内的企业之间的交易,在企业个别财务报表层面可以运用套期会计,在企业集团合并财务报表层面,除一些特殊情况外,不得运用套期会计。
套期会计(2017)要求在套期开始时,企业需要正式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并准备关于套期关系和企业从事套期的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的书面文件。该文件至少载明了套期工具、被套期项目、被套期风险的性质以及套期有效性评估方法(包括套期无效部分产生的原因分析以及套期比率确定方法)等内容。
此条件是为了避免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期末再选择是否使用套期会计,从而有可能操纵利润或达到其他目的。同时,也呼应了套期会计的目标,即聚焦企业的风险管理,而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是在套期关系成立之初就已经确定的。
风险管理策略和风险管理目标有所不同。风险管理策略由企业风险管理最高决策机构制定,一般在企业有关纲领性文件中阐述,并通过含有具体指引的政策性文件在企业范围内贯彻落实。风险管理策略通常应当识别企业面临的各类风险并明确企业如何应对这些风险,一般适用于较长时期的风险管理活动,并且包含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策略实施期间内环境的变化(例如,不同利率或商品价格水平导致不同程度的套期)。而风险管理目标是指企业在某一特定套期关系层面上,确定如何指定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以及如何运用指定的套期工具对指定为被套期项目的特定风险敞口进行套期。因此,风险管理策略可以涵盖许多不同的套期关系,而这些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旨在落实整体的风险管理策略。例如,某企业利用100手商品期货合约对其1 000吨存货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在该套期关系中,风险管理策略为:企业需维持库存存货中30%~40%的存货价格稳定;风险管理目标为:指定1 000吨存货为被套期项目,100手商品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对存货的价格风险进行套期。
套期会计(2017)中一个重要改进方面是有关套期有效性要求。套期保值(2006)评价套期有效性的标准是一个明确的量化指标,即套期工具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两者反方向变动的抵销程度,也就是两者反方向变动的金额相除的结果在80%~125%的范围内,只要不在这个范围内,企业就要终止使用套期会计。后来在实务中证明,这个量化标准可能过于严格。因为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在持有期间波动可能非常大,有可能一开始的时候变动在80%~125%的范围内,如果持有期间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波动大,很可能跳出了这个范围,企业在套期中途就要被迫终止使用套期会计,不能持续到套期活动结束。此项规定在实务中也遭到多方质疑,是否抵销79%就不符合要求,抵销81%就符合要求?所以套期会计(2017)的一项重大修改,就是取消了原来80%~125%的套期有效性量化标准,以定性标准取代。套期会计(2017)从三个方面来评估套期有效性:
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具有经济关系,使得套期工具的价值与被套期项目的价值预期将产生系统性变动(一般情况下价值变动方向相反),以应对同一基础变量或一组因采用类似的方式来应对被套期风险而存在经济关系的基础变量(例如布伦特原油和西德克萨斯中质原油等)产生的变动。对于如何评估这种经济关系,允许企业可以采用定性方法或定量方法。在大多数情况下,如果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主要条款比较匹配或大致相符(比如数量、金额、到期日等等),可以根据主要条款进行定性评估,就可以认定存在经济关系。如果套期工具和被套项目的主要条款并不匹配,可能需要进行定量评估。例如,通过比较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比率(即比率分析法),或通过采用回归分析方法分析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的相关性等,但两个变量之间仅存在某种统计相关性的事实本身不足以有效证明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之间存在经济关系。
信用风险的影响不得主导被套期风险引起的套期工具或者被套期项目的变动,如果信用风险占据了主导地位,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价值变动的抵销将变得不规律,会显著增加套期无效部分。例如,企业对其持有债券的利率或汇率风险进行套期,则需关注该债券的信用风险。如果该债券的信用风险较高,其可能不符合套期会计的条件。因为如果信用风险较高,信用风险变化对被套期项目公允价值变动所产生的影响可能更大,从而使得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之间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的抵销可能变得不规律。
套期关系的套期比率,应当等于企业实际套期的被套期项目数量与对其进行套期的套期工具实际数量之比。例如,在标准化合约下,大连商品交易所的焦煤期货合约是60吨一手,当企业希望对购买200吨的焦煤进行套期时,由于标准合同规模的限制,企业可以买3手或者4手焦煤期货合约为套期工具来进行套期,如果是3手,则套期比率是0.9:1(180吨:200吨),如果是4手,则套期比率是1.2:1(240吨:200吨)。但是企业不可以指定5手焦煤期货合约作为套期工具,尽管有可能5手焦煤期货合约的公允价值变动和200吨煤炭的公允价值变动抵销的程度更大,套期无效部分更小,但不符合企业实际套期的数量,即不符合套期比率的要求。又如,在公允价值套期之下,存货可以用公允价值计量。企业有可能因为存货公允价值的有利变动,指定更多的存货作为被套期项目以公允价值计量,这也不符合要求。
针对套期比率,在有效性评价之下,套期会计(2017)的又一大改进的方面就是引入了“再平衡”概念。套期关系由于套期比率的原因而不再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但指定该套期关系的风险管理目标没有改变的,企业应当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再平衡,通俗地讲,就是在整个套期期间,企业可以调整被套期项目或者套期工具的数量,来维持满足套期有效性要求的套期比率,并延续套期关系,具体做法就是可以在现有的套期关系中增加或者减少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这样规定,可以大大减轻企业的负担。因为套期保值(2006)中规定,只要套期关系里面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发生变化,企业就要终止原来的套期关系,再重新指定一个新的套期关系,而套期会计(2017)允许在现有基础上调整被套期项目和套期工具的数量,仍视为原来的套期关系。
但是,再平衡并不适用于所有的套期关系,只有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相关但是不相同的基础变量(指数、价格、比率)的时候,才能进行套期关系再平衡。例如,国际市场上有布伦特原油和西得克萨斯中质原油(WTI原油)等标准原油价格,假设企业将以布伦特原油价格为基础变量的项目(如以布伦特原油为基准定价的原油存货)指定为被套期项目,将WTI原油期货指定为套期工具(基础变量为WTI原油价格)。该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具有相关但是不相同的基础变量(布伦特原油价格和WTI原油价格),套期关系会随着这两个基础变量之间关系的变动而发生变动。当布伦特原油的基准价格和WTI原油的基准价格之间的关系发生变化时,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关系发生的变动可以通过调整套期比率即调整被套期项目或者套期工具的数量得以弥补从而使得套期关系得以延续。而一般套期关系中,如果只是单一的基础变量,不符合再平衡的条件。例如,某企业签订一项以固定利率换浮动利率的利率互换合约,对其承担的固定利率负债的利率风险引起的公允价值变动风险敞口进行套期。此套期关系中,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共同的基础变量为无风险利率,不符合再平衡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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