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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任务,是推动科技与经济紧密结合的关键环节。科技成果转化机制至关重要,它不仅决定了高校科技成果从技术开发、科技创新到现实生产力的路径和过程,也决定了科技成果由理论到实践是否能完成跳跃即科技成果转化率的高低。技术入股作为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一种,是由技术持有方将技术使用权或所有权出售给技术需求方,需求方以相应金额折算的股权进行支付,由于激励效果明显,已成为我国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发展的重要趋势。然而,技术入股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面临着股权归属及分配比例难定、审批程序复杂等一系列障碍,不利于调动科研人员转化科技成果的积极性。因此,如何进一步完善高校技术入股机制,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成为重要的研究课题。
目前国内外学者对高校开展科技成果转化的内涵和模式等进行了探讨,对技术入股推动成果转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研究,但是较少探讨如何通过技术入股有效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基于此,本研究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化的技术入股渠道,从协同理论视角,构建“动力—结构—过程—关系”的分析框架,对技术入股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内在机理进行探究。主要研究思路是:首先,对成果转化过程中各主体的角色进行分析,明确各主体行为目标和利益动机,建立技术入股的形成机制;其次,分析技术入股过程中如何加强高校内各主体间的协同合作,实现资源优势互补,建立实现机制与约束机制;最后,探讨如何通过主体间的协同行动提高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建立收益分配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
科技成果转化是根据英文概念技术转移(Technology Transfer)或成果商业化(Research Commercialization)结合中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形成的新概念。国内外学者对高校科技成果转化机制的研究集中于以下几方面:第一,科技成果转化的主体研究,主要从单一主体或多主体关系角度对高校、政府、企业、中介机构等进行研究。Etzkowitz(1997)首次提出三螺旋模型,用于阐释新知识经济时代高校、企业与政府之间的新关系,描述三者在知识商品化不同阶段的多重互反关系,认为技术转移应注重处理好三者间的关系。[1]赵典(2014)从主体视角探讨了高校成果转化各参与方间的利益关系,认为我国高校科技成果转化难的主要原因是利益分配不均。[2]第二,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研究,主要研究科技成果如何转化。Rampersad(2012)以技术转移办公室作为案例研究信息技术对管理创新的作用,分析了研发、营销和管理等环节对技术转移的影响。[3]张也卉(2007)认为技术转移是技术或知识从一个行动者流向另一个的过程,分析了不同主体在其中的定位,并基于界面理论构建了以专利为导向的技术转移流程。[4]第三,科技成果转化的模式与路径研究,从不同角度归纳和比较现有模式,总结优势和问题。郭小川(1996)归纳总结了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13种模式,包括直接转让、校企联合创新、高校自办企业、建立大学科技园等。[5]周亚庆和许为民(2000)深入分析了科技成果转化的股份制模式,并以清华同方作为案例进行探讨。[6]常旭华等(2018)认为高校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包括技术许可、技术转让、技术入股三种模式,区别主要在于技术成果转化所得是现金还是股权。[7]
当前关于技术入股的研究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第一,技术入股的内涵研究,包括技术入股的概念、功能等。赵捷等(2011)认为技术入股是企业以股权代替资金向技术持有方购买技术所有权或使用权,技术持有方以技术成果作为无形资产经过作价或协商入股到企业的过程。[8]Bray(2000)认为,技术入股本质上是一种投资行为,技术入股的企业如果发展顺利,股权收益会远高于一次性转让所得收益。[9]Feldman(2002)指出,技术入股将科技成果供应方的高校或科研人员与需求方的企业两者紧密捆绑,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合作机制。[10]第二,技术入股的机制研究,包括技术入股的过程、形式等。聂常虹和武香婷(2017)对中国科学院研究所进行研究,构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股权激励概念模型,拓展出技术入股及合办企业这两种股权激励方式的理论分析框架。[11]倪慧群等(2018)总结了技术入股的5个环节,重点分析高校科研人员在技术入股过程中的角色定位。[12]第三,技术入股的实践研究,研究技术入股的风险防范、问题应对等。学者们聚焦于制度和政策层面,对我国当前技术入股存在的国有资产管理不规范、股份总额和定价确定不合理、科技人员股权激励不足和收益分配不均以及道德风险、逆向选择问题等开展研究,提出相关对策建议。
通过分析现有关于技术入股机制的文献,本研究认为现有相关研究主要存在以下两点不足。第一,对技术入股的主体和过程认识不足。技术入股过程复杂,涉及主体多样,对技术入股具体运行过程认识不足,导致现有研究的范围并未覆盖技术入股全过程和各个主体。第二,尽管现有研究已经提供了很多建议,但在指导技术入股实践过程中仍然存在许多现实阻碍。技术入股机制是关于如何满足各参与主体发展需要,顺利完成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的方法设计。然而现有文献关于技术入股过程中系统内各主体的协调运作研究不足,导致不能将理论很好应用于实践。为弥补上述研究不足,本文结合协同理论,对技术入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内在机理进行探究。
德国经济学家哈肯在多学科研究的基础上提出了协同理论。协同是指各子系统交互运动,从而使系统整体功能提升大于各子系统功能提升总和的过程,旨在达到“1+1>2”的效果。协同理论主要包括协同效应、伺服原理和自组织原理。其中,“协同效应”是指通过各子系统的协作使系统整体功能得到优化的现象;“伺服原理”是指在系统运作过程中,控制参量服从序参量,并通过影响序参量引导子系统的现象,序参量是系统的内部动力,控制参量是外部动力;自组织原理是指系统具有内在自生性特点,即在没有外部力量影响的情况下,系统能按某种规则自发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
协同理论清晰阐释了自然界大系统通过能量交换产生内外平衡的过程,由于揭示了具有普遍性的本质规律,因此适用于任何系统的运行过程。协同理论一经提出,便被广泛应用于各个领域,随着科技经济融合日渐深入,创新管理领域引入协同理论后逐渐形成了协同创新的概念。学术界相继出现了创新系统、创新网络、三螺旋、创新环境等强调创新主体互动关系的理论派系,为协同创新理论研究奠定了重要基础。[13]由于技术创新是由不同子系统构成的复杂大系统,学术界将协同理论引入创新创业、技术治理等领域,通过协同理论框架,探究如何推进各子系统协作配合从而保障系统整体有序运行。
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从协同创新理论视角,认为技术入股本质上是各参与主体以共同参与、风险共担、利益共享为前提,根据各自的优势资源与能力共同协作,基于技术无形资产进行入股的过程。技术入股是一个多主体、多维度的复杂系统,在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提升产业竞争力、带动经济增长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技术入股运行机制涉及高校、科研机构、企业、政府、中介机构等众多主体,各主体间相互影响,只有协调合作才能发挥出“协同效应”。技术入股在利益诉求、目标导向等内部动力和政策因素、市场环境等外部动力的共同作用下运作,遵从“伺服原理”。技术入股系统在没有外部力量的影响下能按内在规律自发形成一定的结构或功能,满足“自组织原理”。由此可见,技术入股运行机制与协同理论高度契合。因此,可以引入协同理论对技术入股运行机制进行研究。
在技术入股系统中,政府通过制定政策法规和投入财政资金等方式引导和影响科研系统和产业系统行为,对其发展给予宏观上的调控;高校和科研人员为促进自身发展,有加快科技成果转化的需求;企业为了盈利和提升市场竞争力,需要与科研机构和人员进行合作。技术入股系统中的各参与主体合作可加速科技成果转化,提高科技成果转化效率,从而实现科技推动经济发展的协同效应。技术入股协调机制基于各主体的共同目标确立,通过内在利益驱动和国家政策引导,促进各主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实现资源互补,推动高校科技成果的市场化和产业化。
“结构—过程—关系”框架是当前学术界技术治理研究的主流分析框架,该框架源于Peterson(2003)提出的“结构—过程—关系”框架思想[14],经Haes和Grembergen(2014)提炼后明确提出“结构—过程—关系”理论分析框架[15]。结构包括角色、责任和系列不同的委员会,过程指战略决策、规划及监控过程,关系指参与者和利益相关者之间协同、合作关系的回报和刺激。本研究结合协同理论,在框架中引入“动力”要素,构建“动力—结构—过程—关系”分析框架,研究技术入股的动因,探索高校系统运作的内部动力和外部动力对于技术入股的促进过程及机制。
(1)动力维度,技术入股的动力是推动技术入股机制运营的各类影响因素,包括内部动力与外部动力。根据协同理论中的“伺服原理”,为实现科技成果有效转化的共同目标,对各主体的技术入股动因进行剖析,识别各主体的利益诉求及追求目标。(2)结构维度,技术入股的结构是指角色及其责任,即各主体在技术入股过程中的定位和义务,需要按主体划分各子系统,协调不同子系统间的互动关系,明确技术入股各层级的结构及模式。(3)过程维度,技术入股的过程是决策和监控。进一步探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为生产力的机制,决策过程方面需要确定技术价值和技术入股比例,监控过程方面需要解决技术入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4)关系维度,技术入股的关系是合作带来的回报和收益。各主体在事先约定的基础上,公正客观分配所得利益,促使各利益主体参与技术入股,推动科技成果有效转化。
本研究结合协同理论和“动力—结构—过程—关系”分析框架,探究了通过技术入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机理,如图1所示。
图1 技术入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机理
技术入股是高校将其产出的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的方式投入产业界,转化为能够产生经济与社会效益的产品或技术的一种科技成果转化方式。在技术入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过程中,主要涉及的主体有科技成果供给方(高校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需求方(企业)和成果转化推动方(政府和科技中介机构)。
科技成果供给方主要包括高校和科研人员,高校是科技成果产生的主要载体,科研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创作者,同时也是成果转化活动的主要实施者。高校具有项目研究方向的决定权,而科技成果能否顺利转化取决于其依托课题的研究方向能否满足市场需求,同时,出台的分配和评价机制是否合理直接影响科研人员开展成果转化的积极性。科技成果需求方主要是企业,是成果转化的落脚点和自主创新的主体。企业不仅要将科技成果应用于生产环节,还要通过加工改造使其更好满足自身需求。[16]成果转化推动方主要包括政府部门和科技中介机构。政府作为组织调控者,制定政策法规引导、协调和规范技术入股活动,作为市场秩序的维护者,营造良好的环境降低供需双方的合作风险,为技术入股的顺利开展提供保障。科技中介机构是面向社会开展技术转移、成果转化、科技评估、资源对接、决策咨询及资金支持等专业化服务来促进技术进步和成果转化的第三方组织[17],主要通过收集和整合科技成果供、需方的各种信息,从而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降低双方的搜寻成本。
根据协同理论,真正决定系统演化的是内部动力,外部动力通过诱导、唤起内部动力实现系统效能。技术入股机制由内部动力决定和外部动力推动共同作用形成,内部动力促使各主体在利益诉求和发展目标的驱动下形成成果转化的意愿和能力,在政策引导、市场驱动等外部动力的联合推动下,逐步形成持续稳定的合作关系。
内部动力源于技术入股相关方开展成果转化的自身利益诉求。从企业角度看,用股权代替现金支付技术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能使企业提升资金使用效率,在生产要素上达到最佳配置,科研单位入股企业,与企业经营的好坏产生了直接的利益关系,将在技术推力上对企业发展战略产生持续影响,也有助于企业提升知名度,增加获取政策支持、开拓市场等方面的竞争优势。[18]从高校角度看,虽然拥有丰富的科技成果,但需要将其进行商业化应用,才能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价值,使国家资产得到充分利用。由于技术入股降低了企业所需承担的风险,因此企业更为尊重技术的合理价值,技术转移难、技术不值钱的现象得到改观[19],从而推动科研单位不断提升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从政府角度看,政府投入大量经费支持科研机构发展的最终目标是推动经济社会的长足进步,因此要求科技成果能够快速高效转化,实现商品化和产业化,造福经济社会发展,而技术入股对于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效率具有显著效果。
外部动力是对推动技术入股活动开展的外部因素,包括政策引导、市场驱动及中介推动等。政府通过税收减免,出台补贴政策、激励政策,搭建平台等推动技术入股。资本市场的快速发展为技术入股机制快速发展创造了条件,技术入股可以看作是投资方式的一种,和风险投资一样需要有退出渠道,我国中小板、特别是创业板的开通,为技术股权的快速变现提供了通道。科技中介服务的繁荣发展,为科技成果供给方和需求方减少搜寻成本,实现顺利对接提供了重要支撑。
技术入股方式主要有评估作价入股、协商入股、二者结合三种。由于我国开展技术入股的机构大多是高校和科研机构,这部分科技成果属于国有资产,为了防止国有无形资产的流失,我国主要采用的方法是评估作价入股。评估作价入股由专家或中介机构对科技成果评估作价后进行技术入股合作,因此过程中主要涉及决策和监控过程。决策过程方面需要确定技术价值和技术入股比例,涉及技术入股的实现机制;监控过程方面需要解决技术入股过程中的道德风险问题,涉及技术入股的约束机制。
技术入股的实现机制是各主体发挥好各自在技术入股过程中的作用,完成技术入股的决策流程,最终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由于信息不对称,在技术入股过程中各主体都力争最大化自身利益。高校或科研人员作为成果的供给方,对成果的技术价值、研发进度、技术成熟度等了解最为深入,可基于对技术价值、企业情况的了解确定最适合的入股比例。企业以利益最大化为出发点,在了解技术情况、评估企业情况后确定让渡的持股比例。政府是技术入股的推动者,在确定技术入股比例的过程中不直接参与决策,常常通过对技术成功入股的科研单位进行奖励,对科技成果成功转化的企业减免税收等方式间接影响决策结果。科技中介机构本质上是提供咨询服务的机构,主要是为成果供需双方提供决策建议以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对入股技术做出尽可能公正的评估,提出科研成果供需双方可以接受的入股比例参考。
技术入股的约束机制是为保证成果供给方、需求方和成果转化推动方等子系统间协调配合而采取的制约机能。信息不对称和持股比例确定方法会导致合作双方面临道德风险。由于信息不对称,科技成果供需双方的投入及贡献难以观测和监督,双方都有可能采取投机行为,减少自身投入,“搭便车”以谋取私利。而由于技术入股比例是事先商定的,因此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容易产生道德风险。科技中介机构则可以起到监督作用,一方面代替企业对科研人员进行监督,另一方面又能够代替科技人员处理与企业相关的经营事务并跟进企业运行,提高科技人员时间的有效性。
科技成果转化是高风险与高收益并存的经济活动,技术入股可以确保各参与主体合理分担成果转化活动带来的高风险,同时共享产生的经济收益,使各方形成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和利益共同体,形成紧密的合作关系。所以,在技术入股前期需制定科学合理的收益分配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确保各主体在成果转化过程中通过交流、监督与协作实现科技成果顺利转化。
技术入股的收益分配是各主体关注的核心问题,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是科技成果顺利转化的基础,也是提高各主体合作积极性的关键。因此,技术入股转化后的收益分配要平衡好各方权益,既要保障科研单位的技术权益,也要尊重科研人员的智力贡献和辛勤劳动,保障其分配权益。在现有的法律环境下,我国高校职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全归单位所有,由单位按比例以补偿奖励的形式发放给科研人员。合作初期,各方通过协议对利益分配做出明确规定,企业给予高校合理的股权比例,单位给予科研人员一定比例的奖励。成果转化过程中,各方根据投入多少及贡献程度,不断调整完善利益分配方法,保障各参与者利益分配的科学性。科技成果成功转化后,各参与方均能获得相应的经济收益,高校通常会给予科研人员收益分配、薪酬福利、职务晋升等外在激励。
本研究在回顾协同理论及相关研究框架的基础上,提出了技术入股的理论分析框架,重点研究技术入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机理。研究认为技术入股主体包括科技成果供给方、需求方和成果转化推动方,基于“动力—结构—过程—关系”框架,主要通过形成机制、实现机制、约束机制、收益分配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来有效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首先,技术入股的主体主要由科技成果供应方即高校和科技人员、科技成果需求方即企业与成果转化推动方即政府和科技中介机构构成。在探讨如何实现技术入股的共同目标即实现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前,需对各主体的技术入股动因进行剖析,识别各个主体的利益诉求及追求的目标。其次,技术入股的五种机制具有各自的路径,促进科技成果的有效转化。形成机制是通过明确各主体的角色和作用以及各自的利益目标即促使各主体进行技术入股的内外部动力,保证整体技术入股过程的良性运行;实现机制是通过各主体相互协同完成技术入股过程,确定技术价值和技术入股比例;约束机制是对各主体的行为加以制约;收益分配机制是对技术入股所得收益进行合理分配;股权激励机制是对在科技成果的研发和转化过程中贡献突出人员给予报酬或奖励的机制。最后,通过建立五种机制与技术入股框架之间的关系,技术入股能够发挥协同效应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内外部动力和主体结构通过形成机制得以保障,技术入股的决策过程和监控过程通过实现机制和约束机制实现,技术入股的合作关系和共享关系通过收益分配机制和股权激励机制实现。
本研究的理论贡献主要如下:首先,基于现有实践和相关理论,阐述了技术入股的内涵,将协同理论应用于技术入股领域;其次,本研究深入探讨了技术入股有效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内在机制,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有关技术入股和科技成果转化研究的不足。本研究提出了技术入股促进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理论分析框架,对其内在机制加以总结分析,对于推动科技成果转化、解决经济科技“两张皮”的问题进行了有益探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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