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发展中有着重要的作用。由于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管理方式和设置机制具有明显的独立特点,所以其在国民经济中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中小企业在实际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问题一直是其想要重点解决的内容之一,通过建立完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能够有效帮助企业解决其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困难问题,以实现中小企业可持续化发展。
担保是以合同为依据,通过合同约定的方式,采用财务的方式或者第三方信用的方式,来确保债务能够按约清偿,从而保障相关义务履行。可以说,信用担保能够有效保障债权。在信用担保过程中,如果借款人在对贷款人评估后,认为其信用不足,则会考虑引入第三方担任还款担保人的身份,一旦到期借款人不能偿还,则可以要求担保人进行债务清偿[1]。
(1)保证。在债务人履行债务过程中,由第三人作为担保的一种形式。在这种形式下,一般担保人会和债权人进行约定,一旦债务人不能偿还债务,则担任保证人的一方需要依据双方之间的约定承担相应责任,一般要求保证人不少于两人,对于同一债务,如果保证人数量多于两个,则应以合同中约定要承担的保证份额为依据,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具体的保证份额,则要承担连带责任。
(2)抵押。对于抵押而言,一般是由债务人以不动产作为债权进行担保。作为债务人,如果其未能按要求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该资产进行折价处理,或者进行拍卖、变卖,对于处理所得可以优先用于赔偿损失。抵押具有以下特点:一般不存在财产转让,而对于被抵押财产,本质上所有权仍然是抵押人。
(3)质押。质押是一种法律行为,主要是债权人接受债务人的权利移交,将该权利当作债权进行担保。作为债务人,如果其不按要求履行债务义务,则债权人可以通过将该权利处置后获取的款项用于优先偿还损失。质押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动产质押,一种是权利质押,其中,对于动产质押而言,主要是由债权人依法占有债务人动产,对于占有的资产即为债务的担保。作为债务人,如果其未履行债务,则债权人可以按照法律规定,将该资产折价、拍卖或者变卖,产生的价款用于受偿。对于权利质押,主要是以财产权利作为债权担保[2]。
(4)留置。在信用担保业务中,对于债权人而言,如果其以合同约定内容为前提,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则称之为留置,对于债务人而言,如果其不履行合同约定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则所留置动产,债权人有权依法留置,对于资产折价、拍卖等获取的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款。
(5)定金。在信用担保过程中,为保障债权,一方事前会向另一方支付适当额度的货币资金,以此保障债权实现。在债务履行过程中,所支付的定金会采取收回的方式,或者用于抵扣价款。对于支付定金的一方而言,如果其未能严格按照要求履行约定债务,则定金不能返还,倘若是收取定金的一方,则应向支付定金一方返还双倍定金。
要更好地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服务,必须以健全的信用担保体系为依托,其是连接政府、银行、企业三方的重要纽带。通过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从国家层面看,有助于助力经济社会发展,调节经济,能够发挥杠杆作用,从企业层面看,能够帮助企业化解资金难题,同时还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银行的管理成本,有效规避经营风险。在我国,不管是政府推行财政政策,还是实施产业政策,信用担保体系都发挥着重要作用,因而做好信用担保管理,推动企业建立我那山的信用担保管理体系具有现实意义。我国各地区已经开始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并建立完善的担保体系,并实现产业升级,这对实现中小企业的可持续化发展有着深远的意义[3]。
在我国,担保基金设立过程中,一般是以县区为单位,可以说担保基金规模越大,则担保机构也就越大,反之则较小,基金大小决定担保机构大小,一些基金往往只有几百万,对于大部分企业而言,由于其担保基金规模不大,因而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难以赢得企业信任。在我国目前整体市场情况来看,大多数担保机构规模不大,但是数量庞大,并且还在不断扩张,如果担保机构规模无秩序增加,则势必会加剧风险隐患。
就当前来看,大部分中小信用担保企业都存在资金来源单一的情况,基本是以财政资金为主,很少有民营担保企业。在我国,由于中小担保企业规模庞大,加之业务范围广,因而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也具有需求多样化的特点,而对于政策性担保,一般较为有限,难以满足担保需求。在一些地方,对于政府担保基金,往往是一次性注入,规模较小,并且不具备资金补偿机制,因而在一些地方银行中,并中小企业贷款受阻,银行并不愿向其提供贷款。究其原因,主要是机构规模较小,缺乏健全完善的补偿机制。
就当前来看,我国的信用担保机构基本是在县政府下设立,如果无法对政府行为进行约束,就会出现政府方利用其出资人身份,对担保业务进行不当干预,在政府干预下,就会出现指令性担保。虽然目前明确提出政府要尽可能地避免行政干预,但还是存在不规范现象[4]。此外,在信用担保机构运行过程中,依然需要政府方的支持,特别是在资金方面,一旦政府调整政策,或者降低资金注入,这势必会对担保机构造成较大冲击,甚至影响其生存。
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就近年来来看,中小企业在发展过程中具有一定的盲目性,由于缺乏专业的技术团队,在以政府为主导的担保机构中,即政府出资,往往是由政府工作人员来担保,这使得无法深度、全面地了解担保业。加之,企业设定和开发担保品种,离不开专业人才支持,而中小企业专业人才缺乏,这严重阻碍了担保业务的开展。甚至在一些担保机构中,管理人员不具备风险意识,未采取行之有效的风控方案,常常面临过多代偿,难以履行保证责任的情况,最终面临破产清算。
《中小企业促进法》制定过程中,应注意对信用担保体系中的鼓励内容进行明确,如为确保担保基金充足,作为各级政府在拨款过程中,应严格依据规定比例,同时,责任划分方面,不管是信用担保机构,还是商业银行,均应明确责任,对于责任划分比例要做到科学合理。鉴于此,国家层面,应注重逐步完善信用担保管理法律法规,健全法律体系,闭麦你在开展担保业务过程中,缺乏法律依据,而影响信用担保业务开展。就西方发达国家来看,其在担保融资方面已经形成了健全的法律体系,因而,我国也应积极推动配套法律法规完善,从法律层面加大对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业务的支持,明确企业和政府各部门的责任,同时,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要明确金融机构承担的义务以及相应的风险责任,以强化信用担保业务风险管控。
在市场经济环境下,具有明显的法治化属性和信用化属性。为助力市场经济发展,保障经济良性运行,建立科学完善的信用制度较为关键。对于中小企业而言,在信用制度体系中,信用担保体系是重要构成内容,不仅能够促使中小担保机构规范有效履行信用担保职能,提升企业信用,而且还可以提升企业信用水平。因而,加快推动信用制度建设势在必行[5]。一方面,应合法合规建账,保障会计信息完整、规范,另一方面,应积极推动现代化信息服务体系,可以西方发达国家先进经验为引导,结合我国中小企业特性,逐步健全和完善我国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不仅如此,在信用评估方面,还应积极引入国外先进的信用评估技术,推动我国信用评估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常态化,提升企业信用。此外,在信用秩序建设方面,不能仅仅依靠市场自觉行为,政府部门要积极发挥职能作用,扮演好角色,以有效弥补市场经营过程中的缺陷和不足。作为政府部门,要通过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为信用中介机构经营活动和行为提供规范标准和依据,要注重推动信用服务机构资格认证体系逐步完善、健全,以提升信用机构规范性,同时,政府应推动建立网络化信息平台,依托自身职能优势,在区域或者行业内搭建统一的信息系统平台,以促使信息共享利用。
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过程中,我国国家财政提供资金保障,鉴于此,作为地方政府部门也应加大支持力度,为推动建立完善的信用担保体系提纲支持。在健全信用担保体系过程中,要有效筹集资金,可以从以下方面入手:第一,推动实施股份制,吸纳民间资本,对于有实力的担保公司,应加大鼓励力度,引导其建立资本运行管理模式,以促使担保资金利用率提升。通过采取多元化的方式,将政府部门在担保公司中的股权减少(政策性担保机构),进而不断推动政府免税政策逐步取消,更多地发挥市场力量优势,化解中小企业的融资矛盾。第二,积极探索新型的投资方式。可考虑采用新型投资模式,政府一方作为出资方,由政策性银行承担担保公司职能,采用低息贷款的方式,或选择发行证券的方式,来增加担保金,对担保机构的各种附属资本进行筹集,或者以银行为依托,实现股本金融入,丰富资金来源。
担保机构的信息化建设需要结合实际的运营管理,同时考虑担保业务诉求,应积极借鉴国内外其他担保企业的成功经验,引入适宜于本企业的信息化担保管理平台,要求平台建设除了要满足内部基础业务运行,还要能以外部信息的平台接口为依托,是徐爱你信息搜索和协同工作。建立担保机构信息数据库,并对各项数据信息进行收集,以实现担保业务管理系统的有效整合和信息的高度。除此之外,共享能够使担保机构信息化建设成为规范性的管理模式,进而实现其工作效率的提高,为担保业务的运作和管理奠定信息基础和决策依据。
结合当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管理上进行分析可知,仍有大部分担保机构在制度体系建设方面存在缺陷,尚未建立起完善的担保保证金制度,也缺乏相应的风险管控制度。在担保业务开展过程中,常常出现人情担保,或者是行政指令担保的情况,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担保机构逐渐丧失信用度。鉴于此,作为担保机构,应注重强化内部管控,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定规范的风险防范制度、激励制度。第一,改进用人和分配制度,在业务开展过程中,可以业务员的业绩作为标准,对于不符合业绩标准的人员予以劝退或其他处理,对于业绩达标的人员实施奖励,以调动工作人员积极性。可结合企业业务特性制定考评制度,以业绩定薪资,一方面评估分析工作人员的业务素养和绩效水平,另一方面结合考评结果确定岗位晋升、绩效奖励或者确定去留,从而在内部形成良性循环。第二,提升担保机构业财工作规范性。在我国,对于担保机构,商业银行具备调查评估权限,主要是对资质水平进行评估,并基于此对衡量担保机构信用情况,确保信用状况良好再予以发放贷款,从而尽可能地降低无法偿还风险,确保担保机构稳定发展。第三,采取基金定额补偿制度。在政府预算中,可以考虑纳入补偿基金,在担保机构开展业务过程中,可结合业务金额情况遵循一定比例提取风险准备金,针对基金经营产生的各种收益,可以采取税收返还的方式,予以政策扶持,以此促使良好发展,防范过大的风险挫伤员工积极性。
要促使信用担保长效发展,建立完善的风险分散机制尤为关键。就再担保来看,其是在担保人承担风险担保,或者担保机构承担相应担保责任的基础上,将担保风险以一定比例的形式呈现,并进行再次担保,以达到弱化担保风险的效果[6]。不仅如此,对于已经收取的担保费用,则依据再担保比例情况,向其他担保机构赔付,而后由再担保和担保两机构通过约定的方式,按比例承担赔付。通过这种方式多级转保,主要目的是不断弱化风险,将刚开始机构承担的风险不断弱化,甚至是尽可能地规避。就我国来看,不管是独立的担保机构,还是完善的担保机构体系,在规避风险和防范风险方面仍有所欠缺。当前,再担保业务已经进入试点阶段,这说明再担保机构在中小企业信用担保过程中发挥着后盾功能。以发达国家或者发达地区来看,在担保机构与担保机构之间所存在的关系会呈现出不同的需求,目前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以分为不同的层次,以实现分层和转移担保风险。根据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出资风险和资金数量情况可以看出,在工作过程中应当建立完善全国性的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体系,从而实现对下级担保体系进行再担保,通过这种方式,有效地将风险转移或者分散,可以促使信用担保体系不断健全完善,实现健康长效发展。
综上所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快速发展,对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能力的提升和缓解贷款压力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如果盲目夸大信用担保的作用并缺乏相对应的制约机制,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就会暴露出一些问题,因此,迫切需要采取相对应的措施来完善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建设,这不仅需要政府的努力,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只有这样才能够有效实现我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可持续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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