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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深圳市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办法当前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财审 > 审计创新 > 电子数据审计

第一条为坚持科技强审,推进全市审计工作高效顺利开展,确保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规范、完整、准确、安全,实现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常态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审计工作的意见》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审计制度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区两级审计机关(以下简称审计机关)审计业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审计电子数据是指审计机关为履行审计监督职能而需要采集依法接受审计监督的各单位在履行职责与管理、分配、使用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过程中产生的相关电子数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数据:

  (一)财政、财务会计数据;

  (二)业务数据、管理数据;

  (三)审计所需的公共数据、基础性数据;

  (四)其他的与被采集单位履职有关的电子数据;

  (五)根据审计需求,将以上原始数据经过整理、转换形成的数据;

  (六)审计电子数据相关技术文档,如数据字典、审计电子数据恢复入库技术说明文档等辅助性文档。

  第四条  市审计局负责组织实施全市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工作,负责建设国家审计大数据中心深圳分中心,对全市审计电子数据集中存储、统一管理;区(新区)审计局负责各区域内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

  第五条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分为定期集中采集报送、不定期采集报送和联网采集报送等方式;定期集中采集报送是指各单位按照审计机关的年度规划报送相关电子数据;不定期采集报送是指各相关单位根据审计机关的通知要求报送相关电子数据;联网采集报送是指具备通过政务外网或者市政务资源共享平台共享相关数据的单位,配合审计机关通过联网采集的方式采集报送数据。

  第六条  市级垂直业务系统的审计电子数据由数据报送单位协调系统建设单位配合审计采集。

  第七条 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前,审计机关应提前以书面形式通知被采集单位,书面通知应该包括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报送的具体内容、方式、程序。

  第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审计机关的审计电子数据采集要求,指定专人与审计机关对接,确保数据报送规范有序。

  第九条 各单位应及时、准确、完整提供与本单位本系统履行职责相关的审计电子数据信息和必要的技术文档,不得制定限制提供审计数据或限制开放审计机关查询权限的规定,已经制定的应予修订或废止。

  第十条审计电子数据采集后,可采用存储介质、网络传输等方式报送,采用网络传输的,应当通过政务内网、政务办公网或政务公共网传输。

  审计机关从被审计单位或相关单位采集数据时,应当与被审计单位确认所采集数据是否为涉密数据,审计电子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得通过非保密途径报送,并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密级。涉密审计电子数据的采集报送工作,被采集单位应向审计机关予以说明,并与审计机关共同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规定,确保数据的安全性和保密性。对密码管理等保密工作部门的审计电子数据采集,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相关单位须确保提供的审计电子数据真实、完整和准确,并应对所提供的电子审计数据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二条各相关单位信息系统接口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将审计机关所需电子数据转换成能够读取的模式输出并提供备份和恢复策略。审计机关对采集报送的审计电子数据有疑问时,可以对被采集单位的信息系统和数据进行必要的调查和测试。

  第十三条  审计机关应对采集报送的审计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可用性、准确性进行初步审核、验证,以提高数据质量;验证合格的,应当履行审计电子数据交接手续;验证不合格的由相关单位负责补充或者重新报送。

  第十四条审计机关和审计人员对审计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安全保密义务,不得将获取的审计电子数据用于与审计工作无关的事项。审计机关应建立健全审计电子数据管理制度,加强电子数据的传输、使用、存储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对审计电子数据报送工作有意设置阻碍,或者提供的审计电子数据不真实、不完整的,或者拒绝、阻碍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等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深圳市审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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